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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刘某某、夏某某涉嫌赌博罪)(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宁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81977********,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东阳**路**号**花园**幢**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07年12月29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月22日,新宁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本院于2009年9月10日决定由公安机关继续对其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罪,2018年12月19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被新宁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9年3月22日,新宁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变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因涉嫌赌博罪,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决定继续由公安机关对其执行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乙,曾用名:李**,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81989********,汉族,大专文化,医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宁县,现住新宁县**镇**路**号。因涉嫌赌博罪,新宁县公安局于2018年12月19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罪,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决定继续由公安机关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8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宁县,现住新宁县**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2018年12月19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新宁县公安局于2019年1月16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罪,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决定继续由公安机关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8196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宁县,现住新宁县**镇**路**号**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2018年12月19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新宁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0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罪,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决定继续由公安机关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81970********,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宁县,现住新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2018年12月19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新宁县公安局于2019年1月16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罪,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决定继续由公安机关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08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刘某某、夏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19日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两案有牵连,本院决定合并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以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刘某某、夏某某利用“地下六合彩”招引他人赌博。该“地下六合彩”依托**“六合彩”,与**“六合彩”同步押注,同步开奖,每周三期(周二、周四、周六),以**“六合彩”公布中奖号码来确定输赢,设立特码、十二生肖等多种投注方式,并设定不同赔率。

1.2006年6月至2006年12月,被告人李某甲利用“地下六合彩”招引他人赌博,收受李某丁、肖某某等人投注41余期,共收受投注158764余元,李某甲非法获利9000余元。收受投注后报单至郑某某(另案处理)处。2016年3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李某甲利用“地下六合彩”招引他人赌博,收受下线李某乙、李某丙、陈某甲等人投注240余万元,其中收受李某乙投注150余万元,李某丙投注50余万元,陈某甲投注40余万元,李某甲非法获利15万余元。2008年6月1日、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分别退缴现金70750元、15万元。

2.2016年3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李某乙利用“地下六合彩”招引他人赌博,收受下线刘某某、陈某某、唐某某等人投注150余万元,并报单至李某甲处,李某乙非法获利6.6万余元。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李某乙退缴现金6.6万元。

3.2016年12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李某丙利用“地下六合彩”招引他人赌博,收受下线申某某、黄某某、赵某某、易某某、陈某某、易某甲等人投注50余万元,并报单至李某甲处,李某丙非法获利5万余元。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李某丙退缴现金5万元。

4.2016年12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地下六合彩”招引他人赌博,收受下线何某某、鄢某某、王某某等人投注40余万元,并报单至李某乙、陈某乙处,刘某某非法获利5万余元。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退缴现金5万元。

5.2016年6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夏某某利用“地下六合彩”招引他人赌博,收受下线申某某、夏某甲、吴某某等人投注40余万元,并报单至“牛高”、陈某丙处,夏某某非法获利5万余元。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夏某某退缴现金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交易明细、码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刘某某、夏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刘某某、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申某某等人证言;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频资料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刘某某、夏某某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刘某某、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招引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海平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刘某某、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随案移送《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6张、《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随案移送视频光盘13张、数据U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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