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广西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31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71********,汉族,高中文化,现住广西宾阳县**镇**里**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31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广西宾阳县**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31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丁,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广西宾阳县**镇**里**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31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7日至2017年8月21日,宾阳县**镇**村委会**村群众以黎佳木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木业公司”)排放污水污染凌村农田灌溉为由,到**木业公司采用滋扰、围观、言语威胁、聚众造势、拉横幅等方式对**木业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破坏阻挠,致使**木业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无法正常开展,处于停业停产状态。2017年8月18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与凌村群众一起到**木业公司阻挠破坏**木业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经宾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木业公司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7576元。2017年8月21日,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丁与凌村的群众一起到**木业公司阻挠破坏**木业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经宾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木业公司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75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会议记录、接处警案件登记表等;
2.被害人陈述:讯问被害人肖某某、陈某甲笔录;
3.证人证言:询问证人黄某某、刘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唐某某、雷某某等人的笔录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讯问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的笔录;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6.鉴定意见:宾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出于个人目的,破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四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闭树泽
2020年1月12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现羁押于宾阳县看守所;
2. 案卷(侦查卷)陆册(含光盘捌张),随文移送。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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