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一部刑诉〔2020〕Z166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观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车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廉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廉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车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廉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廉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营仔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廉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廉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男,1984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车板镇**村**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廉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廉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李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6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从2019年1月开始先后在廉江市车板镇**村、湛江市赤坎区**庭**栋**座**房、廉江市车板镇**街陈某丙住处,利用互联网开设“加拿大28”网络赌场。因为这个“加拿大28”网络赌场是全天24小时都开奖,所以被告人李某甲以底薪加分红的方式先后聘请被告人李某乙、陈某某、李某丙帮忙管理这个网络赌场,在赌场营运期间每天轮流值班,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丙的名义设立3个微信号和相关的4个银行账户管理“加拿大28”网络赌场,被告人李某乙还负责统计这个赌场与赌客之间的赌博资金收支情况并定时报给被告人李某甲。2020年3月2日,公安民警在廉江市车板镇**附近陈某丙住处抓获了被告人李某乙、陈某某、李某丙,当场缴获了涉案的赃款、作案工具等物品。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经对专项审核报告的审查和比对,确认该网络赌场从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2日期间的涉赌资金为人民币10981939.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物证、书证;专项审计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图及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李某丙结伙运营网络赌博群,接受他人投注,赌资合计10981939.69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其系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被告人李某乙、陈某某、李某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红
检察官助理:肖锦华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湛江市廉江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被告人李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3册,检察卷1册。
3.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李某丙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卷内);
4. 值班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检察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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