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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妨害公务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公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现住址深圳市宝安区**大道**豪附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雷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涉嫌妨害公务罪向雷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0日指定我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雷州市**镇**村李某丁曾借**镇**担保公司5万元一直没有还清,**担保公司将欠债一事起诉到雷州市人民法院,法院判决李某丁还清5万元及利息,但是李某丁一直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2018年8月14日,**担保公司申请雷州市人民法院对李某丁欠债一案进行强制执行,于是2018年8月14日18时许,雷州市人民法院联合雷州电视台来到雷州市**镇**村,找被执行人李某丁执行强制措施公务,法院执法人员到李某丁家没有遇到李某丁,于是驱车撤离,撤离过程中经过山尾李村环村路时,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戊(已判决)、李某己(己判决)等人埋怨法院执法工作组对李某丁的强制执行,于是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戊、李某己等山尾李村约50人阻拦法院工作组的车辆,不让执勤车辆驶离,执勤同志于是下车向阻拦车辆的村民解释并劝离,但是阻拦的村民不但不听劝说,而是辱骂执勤人员,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戊、李某己等人阻拦、谩骂和恐吓执行人员,李某甲与李某乙一起还抢砸坏跟随执法的雷州电视台记者手中的一部摄像机,李某己还抢砸坏雷州法院的一个执法记录仪。经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摄像机直接损失价格为9134元,执法记录仪直接损失价格为91元。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讯问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被告人签认的视频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持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秋德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丙现羁押在雷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被取保候审,李某甲联系电话:1581237****,李某乙联系电话:1821845****;

2、本案卷宗共拾册,光碟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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