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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63********,汉族,务农,初中文化,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被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68********,汉族,务农,初中文化,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李某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55********,汉族,务农,小学文化,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李某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李某乙酒后到被告人李某甲家,协调讨要被告人李某甲欠被害人李某丁房屋装潢款,期间被害人李某丁因被告人李某甲欠自己装潢款,遂酒后在自家门口路上对被告人李某甲进行辱骂,被告人李某丙听到后上前劝阻,并与被害人李某丁发生冲突,将被害人李某丁推到在地,对被害人李某丁进行踢打,此时,闻讯赶来的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到达现场后,同时对被害人李某丁进行踢打,致被害人李某丁右肩关节脱位;L1-3右侧横突骨折。经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丁被打伤两处,伤情分别为轻伤二级和轻伤一级。

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8月31日到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李某乙于2020年7月28日到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李某丙于2020年8月28日被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芙蓉派出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病例资料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李某戊、李某己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5.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至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后果,三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亚东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押于泗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现在泗县**镇**村**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五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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