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2746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63********,汉族,文盲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柳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路**号。因吸毒于2014年6月2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行政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柳某某涉嫌遗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柳某某在苍南县第三人民医院产下一名唇腭裂女婴,因柳某某等人无法支付该女婴的医治费用,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便将女婴抱走并遗弃在苍南县马站镇渔寮与雾城交叉口往渔寮方向的马路边,后李某甲电话告知柳某某不要再管该女婴的事情,被告人柳某某明知女婴已被李某甲丢弃仍予以默许。当晚20时,该女婴被群众发现报案至苍南县公安局,后该女婴因患有多种疾病被送往苍南县人民医院接受抢救,之后被转至苍南县福利院接受救助,现该女婴于2020年7月份因病死亡。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7月9日,被告人李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行政前科材料、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郭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李某甲、李某乙、柳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李某乙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柳某某、李某乙,结伙遗弃负有抚养义务的患病女婴,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柳某某、李某乙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柳某某、李某乙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万港
检察官助理:郑策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柳某某、李某乙、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柳某某联系方式:17********);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 电子卷宗:文书卷一卷、证据卷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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