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9〕28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3196308******,汉族,高中文化,籍贯为广东省遂溪县,现住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幢*单元***房。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被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5806******,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遂溪县人,现住遂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被告人洪某甲,男,194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421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遂溪县人,现住遂溪县**镇**村***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丙,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5810******,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遂溪县人,现住遂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丁,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6010******,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遂溪县人,现住遂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戊,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7710******,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遂溪县人,现住遂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己,曾用名叫李某庚,男,193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3405******,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遂溪县人,现住遂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现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10月11日又将被告人李某乙、洪某甲、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涉嫌非法采矿罪移送本院合并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5年5月23日,梁某甲(已判刑)成立广东省遂溪县**瓷土加工厂(下称瓷土加工厂),并与遂溪县**镇**村**经济合作社(下称**村)签订相关协议在**村****处开采高岭土(白泥油),瓷土加工厂在1997年7月23日取得了广东省地质矿产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叁年,自1997年7月至2000年7月止。2000年7月以后,梁某甲的瓷土加工厂在《采矿许可证》未依法通过年审并已失效、**村为谋私利在未核实对方是否有合法采矿证的情况下,先后伙同**村四届村干部:① 2002年7月6日至2007年8月15日期间,**苏某甲(已判刑),***洪某乙(已故)、李某己,**员李某辛(已判刑),**员李某乙,其他村干部李某壬(已判刑)、李某丙、李某丁、李某子(已故);②2007年8月16日至2011年6月15日期间,**苏某甲,***李某丙、洪某甲,***李某辛,**员李某乙,其他村干部李某丁、苏某乙(已判刑);③2011年6月16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苏某甲(2013年6月辞职),***李某丑(已判刑)、李某壬、洪某丙(已判刑),***李某辛,**员苏某乙,其他村干部李某寅(已判刑);④2014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8日期间,**李某卯(已判刑),***李某戊、李某甲,***李某辛,**员苏某乙,其他村干部苏某甲、洪某丙,在**村***岭处租赁59.068亩土地用于非法开采高岭土,双方还约定非法开采高岭土过程中产生的地面表土、黄泥砂和白砂等矿物(尾砂)则交由**村进行贩卖牟利。
经统计,2002年7月16日至2018年9月8日期间,梁某甲伙同**村村干部被告人李某己、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洪某甲等人,共计非法租用**村***岭处59.068亩土地用于非法开采高岭土,共交纳地皮费(矿地开采租金)778280元,交纳建厂用地租金16097元,**村集体贩卖地面表土、黄泥砂、白砂等矿物非法获利4387854.5元。而这4387854.5元均已入**村集体账户并已全部用于村里修庙、填路以及作为村民过节福利费等开支花费了。
2013年经省相关部门鉴定, 2011年至2012年期间,遂溪县瓷土加工厂共非法开采面积1533m2,开采高岭土矿16483吨,价值人民币659320元;2018年经省相关部门鉴定,2014年至2017年期间,遂溪县瓷土加工厂共非法开采面积14447m2,开采高岭土矿矿石量145163吨,其中,非法开采高岭土矿资源储量价值7090000元;非法开采伴生建设用砂资源储量价值3280000元,两项合计为10370000元。则从2011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梁某甲等人在**村***岭非法开采高岭土矿资源总价值11029320元。
所以,本案七名被告人非法采矿的具体情况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于2014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8日伙同梁某甲以及李某卯等村干部实施非法采矿,经统计,2014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8日期间,遂溪县**村共计贩卖地面表土、黄泥砂和白砂非法获利1552922元。
(2)被告人李某乙于2002年7月16日至2011年6月15日期间伙同梁某甲以及苏某甲等村干部实施非法采矿,经统计,2002年7月16日至2011年6月15日期间,遂溪县**村共计贩卖地面表土、黄泥砂和白砂非法获利1210302元。
(3)被告人洪某甲于2007年8月16日至2011年6月15日期间伙同梁某甲以及苏某甲等村干部实施非法采矿,经统计,2007年8月16日至2011年6月15日期间,遂溪县**村共计贩卖地面表土、黄泥砂和白砂非法获利810341元。
(4)被告人李某丙于2002年7月6日至2011年6月15日期间伙同梁某甲以及苏某甲等村干部实施非法采矿,经统计,2002年7月6日至2011年6月15日期间,遂溪县**村共计贩卖地面表土、黄泥砂和白砂非法获利1210302元。
(5)被告人李某丁于2002年7月16日至2011年6月15日期间伙同梁某甲以及苏某甲等村干部实施非法采矿,经统计,2002年7月16日至2011年6月15日期间,遂溪县**村共计贩卖地面表土、黄泥砂和白砂非法获利1210302元。
(6)被告人李某戊于2014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8日期间伙同梁某甲以及李某卯等村干部实施非法采矿,经统计,2014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8日期间,遂溪县**村共计贩卖地面表土、黄泥砂和白砂非法获利1552922元。
(7)被告人李某己于2002年7月6日至2007年8月15日期间伙同梁某甲以及苏某甲等村干部实施非法采矿,经统计,2002年7月6日至2007年8月15日期间,遂溪县**村共计贩卖地面表土、黄泥砂和白砂非法获利3999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梁某甲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山笃村2018年9月8日移交清单、李某寅提供的相关资料;
4、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借记卡查询资料、调查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
6、致遂溪县国土资源局协助的函、遂溪县国土资源局复函及附件资料、遂溪县国土资源局案件移送书及材料;
7、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说明、**村班子成员说明;
8、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告知书;
9、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村收取地皮款、租金、贩卖矿物收入统计表;
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11、证人苏某丙、李某辰、李某巳、周某甲、白某甲、苏某丁、陈某甲、苏某戊 、陈某乙 、陈某丙、李某午、黄某甲、苏某己的证言;
12、同案人梁某甲、孙桂兴、苏东、苏某甲、李某丑、李某卯、李某辛、苏某乙、洪某丙、李某壬、李某寅的供述和辩解;
13、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洪某甲、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洪某甲、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作为广东省遂溪县**镇**村**经济合作社干部,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梁某甲、苏东等人共同实施了非法采矿的犯罪行为,其中,目前查实被告人李某甲涉案金额1552922元,目前查实被告人李某戊涉案金额1552922元,情节特别严重;目前查实被告人李某乙涉案金额1210302元,目前查实被告人洪某甲涉案金额810341元,目前查实被告人李某丙涉案金额1210302元,目前查实被告人李某丁涉案金额1210302元,目前查实被告人李某己涉案金额399961元,情节严重,上述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洪某甲、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磊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洪某甲、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己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共肆拾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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