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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田某某走私、运输毒品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309号

被告人自称李某甲,男,1997年****日出生,文盲,无业,住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勐冒县岩城区****因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7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自称李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文盲,无业,住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勐冒县岩城区**乡**村。因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7日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自称田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文盲,无业,住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勐冒县岩城区**乡**村。因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7日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田某某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管辖,于2019年5月2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12日至8月16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6月28日至2019年7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田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2019年1月28日,三人携带毒品冰毒乘坐******微型车准备去昆明。当日12时30分,当车行驶到耿沧二级公路耿马三岔河路段时被禁毒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云******微型车后排坐处查获李某甲携带的一棕色双肩包,并从包内查获一白色玉米淀粉袋内用黄蜡纸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0块,净重为5717.28克;从田某某携带的一黑色双肩包内查获,一白色玉米淀粉袋内用黄蜡纸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6块,净重3430克;从李某乙携带的一黑色双肩包内查获,用一白色玉米淀粉内用黄蜡纸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9块,净重5136.4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协查函等;

2.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物证照片等;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田某某大量走私、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维芳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李某甲、李某乙、田某某现羁押于沧源佤族自治

看守所。

    2.查获的毒品现存于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

3.移送侦查卷3册,光盘2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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