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309号
被告人自称李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文盲,无业,住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勐冒县岩城区**乡**村。因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7日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自称李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文盲,无业,住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勐冒县岩城区**乡**村。因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7日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自称田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文盲,无业,住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勐冒县岩城区**乡**村。因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7日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田某某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管辖,于2019年5月2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12日至8月16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6月28日至2019年7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田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2019年1月28日,三人携带毒品冰毒乘坐云******微型车准备去昆明。当日12时30分,当车行驶到耿沧二级公路耿马三岔河路段时被禁毒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云******微型车后排坐处查获李某甲携带的一棕色双肩包,并从包内查获一白色玉米淀粉袋内用黄蜡纸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0块,净重为5717.28克;从田某某携带的一黑色双肩包内查获,一白色玉米淀粉袋内用黄蜡纸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6块,净重3430克;从李某乙携带的一黑色双肩包内查获,用一白色玉米淀粉内用黄蜡纸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9块,净重5136.4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协查函等;
2.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物证照片等;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田某某大量走私、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维芳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李某甲、李某乙、田某某现羁押于沧源佤族自治
县看守所。
2.查获的毒品现存于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
3.移送侦查卷3册,光盘2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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