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佛山市禅城区**湖**号**号**分包**队队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县**乡**村**。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3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佛山市禅城区**湖**号**号工**分包施工队队员,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乡**村上村一组。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78********,初中文化程度,佛山市禅城区**湖**号**号**分包施工队队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区**镇**号。
上述三名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1日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蔡某某作为佛山市禅城区**湖**号**号**分包施工队工作人员,在**湖一号**号工地铺设电缆完工后,将工地现场由张某某、王某某保管的约300米的电缆(后经核价为人民币126900元)偷出,变卖所得赃款48000元用于三人分赃。
2019年10月5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镇**湖**公司工地宿舍将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蔡某某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乙赔偿人民币共计31400元,被告人蔡某某赔偿人民35300元,张某某对李某乙、蔡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周某某的证言;4.物证、书证;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蔡某某共同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26900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跃辉
检察官助理:何风军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蔡某某现被羁押在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1张、散页6张;
3.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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