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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庞某某窝藏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81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窝藏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捕前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南堡开发区**小区**号,司机,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窝藏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社区**号,捕前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南堡开发区**楼**号,化妆师,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窝藏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镇**村**号,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小区**号,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窝藏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赵某甲、庞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赵某甲在明知周某某系公安机关上网逃犯的情况下,为被告人周某某租赁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用于藏匿,期间,被告人李某乙为周某某提供通讯工具手机一部、手机卡一张。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李某甲向周某某提供人民币1000元,帮助周某某逃匿。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庞某某、李某甲向周某某提供人民币3000元,帮助周某某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石某某、赵某乙、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赵某甲、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赵某甲、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赵某甲、庞某某明知周某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赵某甲、庞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静

检察官助理:张莹玥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赵某甲、庞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具结书四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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