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81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镇**村**组,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窝藏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捕前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南堡开发区**小区**号,司机,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窝藏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社区**号,捕前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南堡开发区**楼**号,化妆师,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窝藏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镇**村**号,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小区**号,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窝藏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赵某甲、庞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赵某甲在明知周某某系公安机关上网逃犯的情况下,为被告人周某某租赁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用于藏匿,期间,被告人李某乙为周某某提供通讯工具手机一部、手机卡一张。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李某甲向周某某提供人民币1000元,帮助周某某逃匿。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庞某某、李某甲向周某某提供人民币3000元,帮助周某某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石某某、赵某乙、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赵某甲、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赵某甲、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赵某甲、庞某某明知周某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赵某甲、庞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静
检察官助理:张莹玥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赵某甲、庞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具结书四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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