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438号
被告人自称李某甲,男,22岁,佤族,文盲,务农,住缅甸佤邦**乡,因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沧源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沧源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沧源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自称李某乙,男,22岁,佤族,初识文化,务农,住缅甸佤邦**县**村,因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沧源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沧源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沧源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自称赵某某(又称尼某某),男,20岁,佤族,小学肄业,务农,住缅甸佤邦**县**乡**村,因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沧源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沧源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沧源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沧源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沧源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收案后,于同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1月1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6日至12月3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各自携带毒品,乘坐云******微型车准备到昆明。次日凌晨2时许,途经普洱市孟连县勐马镇勐啊村贺央组路段时被民警盘查,当场从被告人李某甲携带的手提包内查获用黄蜡纸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1块,净重5936.90克,从被告人李某乙携带的双肩包内查获用黄蜡纸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1块,净重6129.66克,从被告人赵某某携带的双肩包内查获用黄蜡纸包裹的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8块,净重4472.14克。三名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照片;
2.书证:抓获经过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等;
5.检查、提取、扣押、称量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运输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各自承担罪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文景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沧源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6张。
3.查获的毒品现存于沧源自治县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