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大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0221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住石嘴山市平罗县**镇**村**队**号。2019年1月因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合的车辆,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交警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罚款6000元;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02211992********,汉族,大专文化,系宁夏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群众,户籍地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住石嘴山市平罗县**镇**村**队**号。2020年2月20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告人李某甲联系被告人李某乙购买伪造驾驶证,后被告人李某乙通过微信朋友圈的****,以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本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B2,证件姓名:马国保,附李国祥照片)交予李某甲并收取好处费1000元。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持该伪造驾驶证驾驶宁B****5“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从30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崇岗煤炭市场3号卡口处,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购买伪造的身份证件并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量刑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适用缓刑,并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萍
201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9542****、1582530****)。
2.《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3.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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