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镇**村**组,住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二区**巷**号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1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乡**村**号院,住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街道**巷**号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已向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0时许,被害人杜某某和其女友熊某某吃完宵夜后骑电动车回家,骑到坪山区**街道**社区**超市对面时,其女朋友熊某某因醉酒从电动车后座上摔下,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乙正好途径此地。被告人李某甲上前询问时与被害人杜某某发生口角,于是就动手殴打被害人杜某某,被告人李某乙见此情形也上前殴打被害人杜某某,两人对被害人拳打脚踢。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使用砖头砸被害人杜某某的肩部和背部。后被告人的朋友李某某过来后将双方分开。经鉴定,被害人杜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未见明显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砖头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被告人身份资料、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熊某某、李某某、何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酒后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使一人轻伤二级的危害后果,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两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两名被告人归案后均自愿选择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初云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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