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31972********,汉族,专科毕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号楼**单元**,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年底开始,被告人李某甲在其居住地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坑**区**号**单元 **房为据点,通过两部手机以及两个微信账户(微信号“|136*******”昵称为“碧海**”、微信号“B136*******”昵称“**”)接受他人的香港外围六合彩投注,后将码单、赌资移交给上一层级(男,微信号“wxid********”昵称“小**”、在侦)的开设赌场活动,接受下一层级、被告人李某乙的移交的码单、赌资以及其他人的六合彩投注,从中获取水钱而获利;2019年11月许开始,李某乙在其居住地以及工作处所即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 **号**楼**药房作为据点,通过三个微信账户(微信号“h-198********”昵称为“李某丙”、微信号“lmj_189********” 昵称为“李某丁”,微信号“wxid_67********” 昵称为“李某乙”)接受他人的六合彩投注,从上一层级李某甲处获取水钱。被告人李某甲自述接受李某乙、违法行为人王某某等人的六合彩投注的赌资为四、五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乙自述接受违法行为人许某某等人的六合彩投注的赌资为8072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五部;2.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微信交易及聊天记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许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璐璐
附:
1.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十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交手机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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