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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传播淫秽物品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19〕1619号 

被告人李某甲1978****日,居民身份证号编号1504281978********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6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女,1985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编号15230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镇**组**号。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邓某某(已判决)利用互联网使用腾讯QQ号**创建 QQ群号为**,名称为**的群组,由邓某某任群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郭某某(已判决)、玲某某(已判决)等人任群管理员。自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16日,邓某某共上传淫秽视频57部、淫秽图片10张。其他群成员上传淫秽视频12部,淫秽图片153张。管理员李某甲、李某乙等人没有采取删除、制止等措施,阻止淫秽物品在其管理的组群传播。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对QQ群**进行勘验,该组群成员达499人。经鉴定,上述视频、图片均为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QQ群管理员条例等;

2.证人证言: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通辽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5.勘验笔录:科尔沁区公安局网安大队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传播淫秽的影片、音像、图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志军

                                助理检察员: 李佳慧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李某乙现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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