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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麻城市,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9年9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县,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路**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9年9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31日经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5日、2020年4月30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3月15日、5月2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2020年4月1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8月,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为开展业务,在本区**栋**单元**商铺,通过本人或者指使下属业务员通过网络购买、交换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冒充股票客服人员以免费推荐股票等理由拨打上述信息中的电话号码套取微信信息,并在他人添加微信后,将添加人员手机号码、微信号等信息,以每条60元到80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出售以获利。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同时查获手机17部、电脑3台,并从上述手机及电脑中提取到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存储的包含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文件,上述文件均包含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非法获取并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经鉴定,上述提取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去重后共计22047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员工手册、广告推广引流方案、管辖证明等书证;3、检验报告;4、鉴定意见;5、证人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22047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贝曦

                  检察官助理:张冉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被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

2、卷宗肆册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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