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系曹县**行政村党支部委员,住曹县**镇**村**村**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58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5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住曹县**镇**村**村**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乙驾驶一辆黑色北京现代牌轿车(车牌号码鲁******)行驶至曹县**镇**村东头与行人陈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后李某乙电话通知其大儿子李某丙(已作不起诉处理)赶赴现场,李某丙在去往现场的途中又电话通知其二弟李某甲赶赴现场。李某丙驾驶一辆白色起亚牌K5轿车(车牌号码鲁******)到达现场后,因担心李某乙驾驶的肇事车辆未载保险无法进行保险理赔,故提议用其驾驶的载有全险的白色起亚牌K5轿车(车牌号码鲁******)顶替事故车辆,并在车辆前发动机盖的位置用脚跺出小坑伪造碰撞痕迹。被告人李某乙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好,大儿子李某丙有工作单位,故提议让其二儿子李某甲顶替自己作为肇事司机。后李某丙拨打122报警,谎称其驾驶白色起亚牌K5轿车(车牌号码鲁******)发生交通事故。经曹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甲在本次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李某甲遂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公司申请理赔,共计骗取保险费用赔偿金9.75万元。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李某乙将骗取的9.75万元涉案资金退赃至曹县公安局涉案资金账户,后被害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公司对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李某丁、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单位陈述;4.同案人李某丙的供述;5.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共同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素梅
检察官助理叶涵庆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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