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检四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821996********,汉族,中专,户籍地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镇**村**组**号,租住郑州市金水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24日由郑州市人民检察院通知补充移送起诉,于2020年3月3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本院于2020年6月3日对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1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镇**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变更取保候审。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本院于2020年6月3日对被告人李某乙取保候审(妊娠期)。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伙同被告人李某丙(已起诉),在郑州市金水区**路**家属院**号楼**楼西户租赁的房屋内加工制作茅台白酒时被荥阳市公安局抓获,现场扣押已制作“飞天茅台、茅台专卖店酒、茅台生肖系列纪念酒”等11个品种的成品白酒137瓶,用于剪切、过滤、称量、封瓶、打包等制酒工具,以及茅台酒瓶盖、标识、防伪等制酒配件及包装材料一批,现场另查获人民币现金十四万元、被告人李某丙、李某甲、李某乙等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物品。经鉴定,扣押茅台白酒货值金额266647元。经查明,被告人李某甲自2018年5月起、被告人李某乙自2019年1月24日起到案发,与被告人李某丙共同或结伙将低档白酒灌装到收购来的高档茅台酒瓶内,并用高档茅台白酒标签、爆裂环、瓶盖、防伪及外包装材料进行重新封装,大肆加工茅台系列白酒,由被告人李某丙利用网络对外销售。经审计,2019年2月至5月,被告人李某丙、李某甲、李某乙三人销售加工制作白酒共计2704970元,2018年5月至11月被告人李某丙、李某甲二人共销售茅台白酒共计148699元。被告人李某丙通过被告人李某甲等人银行账户接收资金,所得款项由被告人李某丙、李某甲掌控。被告人李某甲参与承租房屋作为制酒窝点、注册手机号对外联络、提供银行卡接收资金、在制假窝点居住并擦拭酒瓶、多次收发假酒快递以及提供转账行为,并分得假酒销售款60.795万元。被告人李某乙参与假酒加工制作,擦拭酒瓶及收发假酒快递业务。被告人李某丙驾驶豫AT190F长安牌小型汽车、新购的尚未注册车牌的瑞风牌多用途乘用车(发动机号K3323664)作为犯罪交通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制作白酒的剪切、打包、封瓶、称量、过滤等工具的扣押清单,茅台白酒瓶盖、标签、防伪、封瓶材料等制酒配件扣押清单,已制成的成品茅台白酒扣押清单;李某乙对扣押物品指认照片;以及扣押现金十四万元、李某丙、李某甲、李某乙等人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等物品;
2.书证:被告人李某丙制作、销售白酒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告人李某甲租房合同、物流信息、银行流水及开户信息、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贵州茅台白酒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上报公安部云端打击系统申请材料以及被扣押车辆信息情况;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陈某某、顾某某、唐某某、郭某某、刘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员工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丙、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贵州茅台白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专项审计报告;
7.电子数据:手机提取的李某丙向微信名“清雅”等人收购酒瓶、向微信名“国色天香少女哪咤”购买低档酒、与李某乙制作白酒、与李某甲收发货、向陈某某、顾某某、唐某某及云南、北京、上海、洛阳等人的销售经过、以及与其他制酒人员交流制作方法、以及搜集反侦查措施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伙同被告人李某丙(已起诉)未经商标注册人贵州茅台白酒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大肆加工制作茅台白酒用于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与被告人李某丙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明玉
2020年6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取保在家;
2.案卷4册,车辆扣押决定书两份,李某乙妊娠证明4份;
3.扣押现金十四万元已上缴至荥阳市财政账户代管,涉案物品及车辆由侦查机关暂扣并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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