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 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71953********,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现住兴和县**乡**村委会**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对被告人李某甲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被告人李某乙,男,汉族,小学文化,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71984********,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现住兴和县**乡**村委会**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对被告人李某乙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兴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一次退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退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3日下午17时许,**派出所接110指令称**乡**村委会有人喝醉酒在办公场所闹事。接警后,**派出所教导员李某丙带领民警张某某、孙某某赶往现场见被告人李某乙在村委会办公室大吵大闹,派出所民警对其进行劝离,被告人李某乙拒不配合并且躺在地上赖着不走,经派出所民警和村委会工作人员再次劝离未果后,便将李某乙父亲李某甲叫来欲让其劝李某乙离开。被告人李某甲来村委会后,在与李某丙说话期间,被告人李某乙突然从地上起来,冲跑至李某丙身后,将李某丙扑倒在地,并用拳头殴打李某丙,民警张某某、孙某某见状上前制止,在制止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乙奋起身来殴打孙某某,并将孙某某所带的手铐抢走,欲继续殴打孙某某,被村民侯某某将手铐夺下。张某某见孙某某被殴打,上前阻拦,让被告人李某甲从背后将脖子锁住不让张某某上前制止李某乙殴打孙某某。村民见李某丙伤势严重将其搀扶至村卫生室,被告人李某乙及其父李某甲见状逃离村委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对被告人李某乙判处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丽君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2.被告人李某乙现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3.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监视居住决定书1份。
6.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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