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龙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74********,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村**,住该村。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当日由龙江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90********,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村**,住该村。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因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二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酒后到**镇**麻辣烫店点餐,在此期间与该店业主发生争执,**派出所民警被害人邹某甲(男,26岁)、邹某乙(男,25岁)、姚某某(男,30岁)到达现场,在依法传唤李某甲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过程中,李某甲对三位民警进行辱骂、殴打,致民警身体多处受伤。在强制带离过程时,被告人李某乙堵在店门口阻碍民警带走李某甲,民警将李某甲带至警车上后,李某乙又阻碍干扰警察执法。经法医鉴定:民警姚某某所受伤为轻微伤。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于2019年12月18日在龙江县**镇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二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民警受伤部位拍照、认罪认罚承诺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
2.证人邱某甲、邱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邹某甲、姚某某、邹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齐齐哈尔市龙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系主犯,被告人李某乙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综合本案情节及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乙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云峰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龙江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村;
2.全部卷宗与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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