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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容留他人吸毒、运输毒品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32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21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某乙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将会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丙共同出资8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李某乙,让其帮忙购买毒品。同月27日,李某乙携带其购买的毒品“K粉”、“开心水”(含MDMA成分),从广西梧州市家乡出发搭乘出租车去到李某甲租住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联和**村**街**巷**号**房,李某甲给李某乙200元用于支付车费。之后,李某甲容留李某乙、李某丙、郭某某等人在其**房内吸食上述毒品“K粉”、“开心水”。

2020年7月29日10时许,民警在佛山市**食品有限公司抓获被告人李某甲,在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联和**村**街**巷**号**房抓获被告人李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25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吸食毒品MDMA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无视国家法律,运输毒品MDMA,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陈智斌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共3册,光盘共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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