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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寻衅滋事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批准,于2019年2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县**镇**村**,2013年2月6日,李某乙曾因非法拘禁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批准,于2019年2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结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与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海鲜市场外的**烤鱼宵夜档吃宵夜,与另一张台吃宵夜的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及孔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发生口角争吵,在张某某用啤酒瓶砸伤李某甲的头部后双方被在场的人拉开。随后,被告人李某乙从附近车中取出一支棒球棍以李某甲被打伤为由殴打张某某,引发双方再次斗殴。李某甲手持现场的胶凳,李某乙手持棒球棍与张某某、刘某某等人进行互殴。期间李某乙持棒球棍打伤张某某的面部,打伤刘某某的左肋骨。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均构成轻伤二级;李某甲构成轻微伤;李某乙未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对被害人积极救治,主动全额支付所有医疗费,并另行赔偿人民币100000元,已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持械随意殴打他人,造成2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婉瑶

2019年2月7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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