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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31976********,汉族,大学文化,东营市**管理局油气井下作业中心****采油厂工人,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东营市东营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51********,汉族,初中文化,东营市**管理局**采油厂退休工人,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路**号**号楼**单元**室。1984年10月23日因犯贪污罪被胜利油田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与家人驾驶车辆沿京沪高速公路上海方向行驶至**段559km处时,因行车问题与同向行驶的王某某(另案处理)发生纠纷。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先对王某某进行辱骂,后又驾驶车辆两次追逐、拦截王某某所驾车辆,并在行车道内将王某某车辆逼停,二人遂下车对王某某及其副驾驶乘车人赵某某进行殴打,致王某某左额部、左额面部咬伤致皮肤破损;赵某某左颈部皮肤划伤、软组织损伤,右手背皮肤损伤,均构成轻微伤。因双方冲突,同时造成京沪高速公路上海方向**段559km处拥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行车记录仪等视听资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证人李某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敬国

检察官助理赵青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电话1895462****)、李某乙(电话1885461****)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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