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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开检公刑诉〔2019〕23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烟台开发区**镇**村村委会主任。出生地烟台开发区,户籍地烟台开发区**镇**村**号,现住址烟台市莱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06年1月16日因故意伤害罪被蓬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1年6月14日因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蓬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8月29日因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被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3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2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烟台市开发区,户籍地及现住址为烟台市开发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556380****。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7月19日、9月30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8月19日、10月3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7月4日、9月19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山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承建蓬栖高速公路项目,2017年6月至11月间,**公司在项目施工至烟台开发区**镇**村路段,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为达到让**公司租赁其个人洒水车的目的,以村民赔偿款不到位、修路、施工灰尘多等为由,多次安排村民被告人李某乙在蓬栖高速公路K14+200路段南的施工现场堵路拦截**公司施工车辆,致使公司人员、设备误工停产,严重影响施工进度,以此迫使**公司先后于2017年6月份、2017年9月份两次租用李某甲的洒水车一辆,租期共六个月,该洒水车在租赁的后三、四个月期间基本处于停工状态,但**公司被迫向李某甲支付了六个月租赁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某、孙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肆意拦截施工车辆,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牟绍宏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烟台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现取保候审于烟台市开发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556380****。取保候审执行机关为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派出所,联系电话0535-5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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