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85********,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宜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宜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9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宜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宜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宜阳县人民医院看病期间得知李某丙与其爷爷李某丁发生矛盾,便伙同李某乙驾车回宜阳县**镇**村找李某丙说事,途中到牌窑市场买了两根木质棍棒备用。后该二人驾车到李某丙家门口时,先是将李某丙妻子廖某某撞倒在地,之后二人下车持棍棒击打李某戊、廖某某、李某己肩背部、腰部等部位,造成该三人受伤。经洛阳宜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戊、廖某某、李某己三人的伤情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李某甲、李某乙的行为取得三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户籍、前科证明,协议书、谅解书、现场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廖某某、李某戊、李某己的陈述;
3.证人李某丙、李某庚、李某辛等人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洛阳宜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晓燕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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