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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寻衅滋事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21985********,汉族,大学文化,**银行南京分行客户经理,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街**号**室。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11989********,汉族,大专文化,江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新村**号,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小区**号。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4月2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玄武区1912街区贰麻酒馆内,无故怀疑其女友与酒吧内邻桌的被害人叶某某有不正常关系,且不听女友解释,用手扇被害人叶某某的后脑勺,并电话联系朋友被告人李某乙。被告人李某乙到达现场后,在被告人李某甲的授意下,上前采用拳击的方式殴打叶某某,经他人拉开后,被告人李某甲又对被害人叶某某继续实施殴打。二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叶某某两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同日,被告人李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家属均已赔偿被害人叶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CT检查报告单、刑事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被害人叶某某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共同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金凤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均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13页,补充材料6页。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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