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201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人,户籍所在地:丰城市**镇**村**组**号。2009年9月29日,被告人李某甲因聚众斗殴罪被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6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因非法拘禁罪被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丰城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203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人,户籍所在地丰城市**镇**路**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28日、2020年9月1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分别对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2020年6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伙同李某丙(现在赣江监狱服刑)、李某丁(在逃)等人驾驶一辆众泰越野车和一辆铲车来到丰城市**街道**社区**埠**山渡口朱某某沙场,李某乙驾驶铲车将朱某某沙场堆放的沙子推进赣江,不久,朱某某等人赶至沙场,与李某乙等人争吵起来,并报警了。李某乙等人称朱某某堆放的沙子的地界是其小港地界,不允许朱某某堆放,朱某某称其对方沙子的地界是其剑南地界,并且有界碑证明(2012年江西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界碑)。朱某某见状便安排了一辆铲车(山东临工牌,型号为LG**)堵在沙场的进出口处防止李某乙等人逃跑,随后剑南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并未双方进行调解。在李某乙、李某甲、李某丙等人与朱某某等人继续争执、辱骂的过程中,李某甲声称要将朱某某的铲车推开,随后李某丁驾驶铲车将朱某某的铲车推翻,李某乙等人遂驾驶众泰越野车和铲车迅速逃离现场。经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损坏的铲车价值6718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无理取闹,致人他人财产受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和李某乙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李某乙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华军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丰城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四册;
3、量刑建议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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