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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开版)_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红检一部刑诉〔2021〕7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021971********,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现住晋城市**庄**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6日被新乡市红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11981********,汉族,大专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 现住晋城市城区**庄**社区**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6日被新乡市红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至2020年8月12日间,茹某某(另案处理)组织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在山西省晋城市西环路**市场其租赁的店铺内,指使李某乙、李某甲使用自己的支付宝、火币网接受他人支付宝转账,然后由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登陆各自火币网账户以5万元最高限额多次购买 “USDT”虚拟币,最后将虚拟币转入茹某某指定的电子钱包内,从中收取1‰佣金,致使位于新乡市红旗区南环和107国道交叉口的新乡市**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被骗的41万余元资金无法继续查处。现查明,被告人李某甲采用上述方式共计支付结算15954115元,获得非法所得15000元;被告人李某乙采用上述方式共计支付结算8890012元,获得非法所得10000元。李某甲、李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照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涉案帐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樊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母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向其提供账户用于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卫国

2021年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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