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青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县,住吉安县**镇**路**号,2012年8月因故意损坏财物被吉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5日经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住青原区**镇**村**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5日经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至10月18日案发时,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吉安市青原区**酒店1901房内摆放一台捕鱼赌博机(8个机位)供人赌博,获利1179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刘某甲、何某某、张某甲、吴某某、肖某甲、罗某甲、彭某甲、肖某乙、张某乙、邹某某、肖某丙、肖某丁、李某丙、罗某乙、彭某乙、梁某某、张某丙、王某某、刘某乙、李某丁、叶某某、刘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笔录;5.鉴定意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组织赌博活动,非法获利1179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欣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拾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