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Z23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现住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后,于2020年5月8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现住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后,于2020年5月8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底,被告人李某甲与何某甲(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何某乙(另案处理)等人经过密谋,在化州市**镇**村委会**村*********内开设赌场。该赌场以扑克牌为赌具,以“撑船”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100元起,上不封顶。该赌场开设时间从2020年2月底开始至3月31日被抓获结束,在该赌场中,何某甲负责赌场全面工作,并提供赌场场地、赌具等;李某甲负责现场指挥聚赌和拉赌客参赌;吴某某负责打荷、抽水;何某乙负责看场等。后来,该赌场又招揽到被告人李某乙等人成为股东,李某乙在该赌场中负责打荷、抽水等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和物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李某甲、李某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梅
检察官助理:范小红
2020年7月30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5.本案建议适用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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