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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1********,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澜沧县,住澜沧县**乡**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31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8********,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澜沧县,住澜沧县**乡**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31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李某甲与微信名为“马**”(待查)的人商定由李某甲代理,组织他人参与购买“字花”赌博,“马**”以8%销售提成返利给李某甲。后李某甲建了一个名为“**聊天群”的微信群,并拉人进入该群,以任意押36种动物中的一种或多种为赌注,以1赔27的赔率组织他人赌博。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乙和被告人李某甲两人约定,李某乙建一个微信群,拉人进群参与赌博,李某甲将5%销售提成返利给李某乙。后李某乙建了一个名为“**聊天群2:54”的微信群,以上述方式组织他人赌博。截止2020年3月31日,墨江县公安局查获李某甲的“**聊天群”和李某乙的“**聊天群2:54”参与赌博的人员达40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检查、提取笔录、微信支信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通过手机微信建群,并接受投注,参与利润分成,其行为触犯了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人系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普昌杰

检察官助理:刘煜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10册、起诉书1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扣押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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