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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19〕56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行政村**。被告人李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21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转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镇**行政村**号。被告人李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21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转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李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重报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李某甲在柬埔寨西哈努克市一网络公司工作期间,明知该公司面向中国地区经营网络赌博平台,依然在该公司“老姜组”下成立并管理“煊煊组”、“璟煊组”参与以上两组分成,雇佣房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担任游戏客服。其中“煊煊组”收取玩家赌资2388余万元,“璟煊组”收取玩家赌资1545余万元,共计3933余万元。被告人李某甲获利29万余元。

2017年10月至2017年12月间,被告人李某乙在柬埔寨西哈努克市一网络公司工作期间,明知该公司面向中国地区经营网络赌博平台,依然在该公司工作,并利用该平台的客服身份,为他人参赌提供资金结算、充值等服务。期间在“煊煊组”伙同任某某(另案处理)共同代收赌资287万余元。2017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在该公司“老姜组”下成立“璟煊组”,雇佣任某某担任游戏客服,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期间二人共收取玩家赌资1545余万元,被告人李某乙获利9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8年8月20日到丰县公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发破案报告、出入境记录、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说明书及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明知他人经营赌博网站,仍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祥伟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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