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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62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2020年5月20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院批准,于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李某乙,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县**村**号,住河北省保定市**区**村。2020年5月20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甲通过扫描他人(身份信息未查明)朋友圈发布的推广码在手机安装并注册“通宝娱乐”赌博应用软件,为了牟利,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进行推广,发展玩家。截至2020年 5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通过推广非法获利86188元。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乙扫描被告人李某甲推广码在手机安装并注册“通宝娱乐”赌博应用软件,为了牟利,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进行推广,发展玩家。 截至2020年5 月20日,被告人李某乙通过推广非法获利526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明知是赌博网站,为其投放广告、发展会员,并收取费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金

2020年9月5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各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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