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街道**村**村**栋**房。因赌博,于2014年11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5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街道**村**村**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月5日至2019年1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系夫妻关系,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5日,二人在本市天心区**村**片“**”麻将馆开设赌场,多次组织4人以上进行“**”赌博,并按赌资的5%“抽水”,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2018年1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博工具和借据照片;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经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3、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匡某某、李某丙、肖某某、谭某某、周某某、尹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赢利为目的,非法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非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利军
2019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均在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分别为1897483****、1897516****;
2、移送案卷材料、证据1册、光盘3张;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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