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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开设赌场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8〕12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5****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1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抚州市东乡区********号。2014年12月因犯贪污罪被东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2018年2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月16日由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3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抚州市东乡区**乡**村**组**号。2018年2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16日由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3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为非法获利,由被告人李某甲提供赌博机,被告人李某乙提供摆放场所,二被告人商议所得利润三分之二归李某甲、三分之一归李某乙。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8年1月2日晚驾驶电动三轮车分三次将7台赌博机、1台六座打鱼机运到被告人李某乙开的饭店中,并将7台赌博机摆放在后侧天井的墙边,1台六座打鱼机摆放在后侧天井东北角的房间内,后陆续有人到上述赌博机上玩赌博游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赌博机等物证;2.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 证人李某丙、李某丁等人的证言;4. 鉴定意见;5. 勘验、辨认笔录;6.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牟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某某某

2018年6月28日

附:

1.二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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