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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抢劫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公诉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4198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号,住北京市大兴区******号楼**因涉嫌抢劫罪,2018年9月29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经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5日被固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4196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村**号,住北京市大兴区**镇**村**号。1984年1月17日因偷窃被北京市大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1987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3年3月19日因殴打他人被北京市大兴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2010年4月14日因赌博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0月2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5日被固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3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在固安县**街其经营的游戏厅内因怀疑被害人李某丙、刘某某、王某某三人在玩游戏过程中存在作弊问题与李某丙等人发生冲突,后李某甲伙同他人在游戏厅、固安大堤等地殴打李某丙等人,并强行将李某丙等人带至北京大兴榆垡镇被告人李某乙的养殖场大院内,李某甲伙同李某乙等人对李某丙等人殴打并强行向李某丙等人索要钱财共计2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候某某、杜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李某丙、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廊坊爱德堡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廊坊市红十字骨伤科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固安县公安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当场抢走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培根

2019年3月28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固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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