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石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4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乡**村**号,暂住北京市通州区**镇**园**号楼**号。因赌博,于2019年7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一千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41998********,汉族,职高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乡**村**号,暂住北京市通州区**镇**园**号楼**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22日至9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系姐弟关系。2020年1月22日晚,被告人李某甲与朋友及李某乙等人前往被害人李某丙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模式口南里17栋301号的住所地内进行网络赌博。2020年1月23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的二个朋友(未到案,身份不详)输钱后以赌局欺诈为由,以殴打等方式伙同李某甲、李某乙强行抢走赌资约6万余元。被害人报警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于2020年4月15日被民警查获。李某甲、李某乙到案后,其亲友代为赔偿被害人李某丙损失人民币5万余元,李某丙对李某甲、李某乙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孔某某、王某某、杨某某、邱某某、李某丁、宗某某、范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对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手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搜查笔录:对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暂住地的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录像等;8.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户籍材料、网上比对工作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曹丽薇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均羁押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2. 证人名单1份。
3. 侦查卷宗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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