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30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区,住山东省济南市**区**街道**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5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区,住山东省济南市**区**街道**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李某甲因民间借贷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17次被济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19次因执行不能被终结执行程序,其银行帐户全部被冻结。
2018年3月,在济北开发区对王某某拆迁补偿过程中,两被告人虚构李某甲的地上林木归李某乙所有这一事实,由李某乙代领了李某甲的补偿款。后李某乙通过现金及转帐方式交给李某甲共计六万元,李某甲全部用于家庭开支,未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济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及执行笔录、林木类清点单等;2.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虚假转让财产,隐藏李某甲个人收入,恶意逃避法院执行,损害了裁判权威,扰乱了司法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两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二款、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荣传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被告人李某乙被监视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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