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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招摇撞骗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0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住益阳市赫山区***街道办事处***村。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1999年11月10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9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6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01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住益阳市赫山区***街道办事处***村,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13日退回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5日、8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从益阳出发到桃江县灰山港镇两次冒充人民警察实施诈骗活动,共计骗取财物人民币41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25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乙驾驶车牌为湘J*****的黑色小型商务车搭乘被告人李某甲从益阳出发到桃江县灰山港镇,两人蹲守在桃江县灰山港镇猴子洞的巷子内,看到杨某某从卖淫店出来骑摩托车离开,被告人李某乙便驾车尾随到桃江县灰山港镇立新桥附近,将杨某某拦住,随后被告人李某甲自称是桃江县公安局灰山港派出所民警,称杨某某在猴子洞进行了嫖娼活动,要对其处罚,杨某某迫于无奈便将身上的1400元钱给了被告人李某甲。

2、2019年8月7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乙驾驶车牌为湘J*****的黑色小型商务车搭乘被告人李某甲从益阳出发到桃江县灰山港镇,两人蹲守在桃江县灰山港镇猴子洞的巷子内,看到文某某从卖淫店出来骑摩托车离开,被告人李某乙便驾车尾随到桃江县灰山港镇跑马坡社区路段,将文某某拦住,随后被告人李某甲自称是桃江县公安局灰山港派出所民警,要文某某上车,称文某某在桃江县灰山港镇猴子洞的巷子内进行了嫖娼活动,要对其处罚,并在车内手写了一份询问笔录,要文某某签字按印,被告人李某甲以文某某涉嫌嫖娼需要交纳2700元罚款为由,骗取了文某某2700元现金。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8月1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乙于2019年8月2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李某丙、文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人民警察,诈骗公民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益才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被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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