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83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42425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大厦**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6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42425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大厦**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6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兄弟二人在合肥市庐阳区**路**幢门面店路边,因停车问题与隔壁经营店铺的被害人季某某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期间,李某甲、李某乙用拳脚将被害人季某某的左眼及胸部打伤,后被在场人员拉开。合肥市公安局**路派出所民警接警赶至现场,将二人带回调查,被害人季某某自行至武警安徽省**队医院就诊,检见右侧第8-9肋骨骨折。
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季某某右侧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3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二人赔付被害人季某某医疗费等损失7万元,取得了季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急诊临时报告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季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遇事不能冷静处理,采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系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双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4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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