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洪检监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21969********,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区人,住湖南省洪江区**号**室。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月5日被洪江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7日被洪江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洪江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86********,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区人,住湖南省洪江区**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6月7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洪江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案由怀化市洪江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均系洪江区看守所留所服刑人犯,羁押于该所3号监室。2020年6月2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同室人犯曾某甲在学习时间违规玩扑克牌,被害人李某丁见状便起身朝曾某甲头部打了两巴掌,并与李某甲发生争执。李某甲因此不满,便与被告人李某乙商量报复李某丁,李某乙随即告知同室人犯陈某某(另案处理),若李某甲与李某丁打架即拉住李某丁,陈某某同意。当天17时38分,李某甲从监室内冲到放风间抄起墙角的一个四方木凳砸向李某丁,李某丁见状即抓住木凳与李某甲拉扯,李某乙便上前用拳头击打李某丁头部,陈某某从后面抱住李某丁使其不便反抗,同时李某甲也用拳头击打李某丁脸部、肩部。17时39分,经同监室其他人员劝阻后,李某乙与李某甲追至监室过道上再次对李某丁拳打脚踢,陈某某趁机踢了李某丁两脚,尔后双方被同室其他人员劝开。

经怀化市正兴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丁左眼眶下壁、外侧壁多发性骨折;左眼球挫伤;左黄斑部挫伤;左侧颜面部挫伤。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接报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曾某甲、刘某某、李某丙、曾某乙、徐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丁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

8.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6-10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希海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均在洪江区看守所留所服刑;

2.案卷材料4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