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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丙,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乡**坊村**组,租住肥东县**镇**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曾用名李某丁,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乡**坊村**组,住肥东县**镇**路**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和被害人陆某甲在肥东县**镇**路**私房菜饭店吃饭时发生口角,后李某甲回家拿铁锹,并将此事告知其弟弟李某乙。李某甲回到**私房菜门口,用铁锹对陆某甲实施殴打。被告人李某乙随后赶到,从身后抱住陆某甲并将其摔倒在地,李某乙压在陆某甲身上,李某甲继续殴打陆某甲,致使陆某甲受伤。

同年5月14日,经肥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陆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与被害人陆某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陆某甲对李某甲、李某乙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陆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陆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丽萍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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