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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25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广州龙跃物流公司职员,住广州市白云区上步村**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镇**村**号)。2020年6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广州市公安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2196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广州龙跃物流公司职员,住广州市白云区上步村**巷*号*楼**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镇**村**号)。2020年6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 5月16日17时许,广州**物流公司的员工欧阳**(另案处理)在本市荔湾区十三行路102号对出的马路面上与被害人曹某某因小事产生争执,继而引发打斗,被告人李某甲见状即冲上前用手持的一块塑料夹板砸向被害人曹某某头部,与欧阳**、被告人李某乙、尹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围着被害人曹某某用拳头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曹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曹某某左侧第8、9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害人的伤情照片、现场照片、现场视频截图等物证;

2. 受理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3. 证人陈某某、李某丙、李某丁、刘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6. 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 现场勘验检查和辨认笔录;

8. 视听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2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地供述其罪行的,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婉鸣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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