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1194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海东市平安区**镇**村,住**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平安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平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7日被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东市平安区**镇**村,住**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平安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平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3日被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轻伤二级),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20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8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李某甲的辩护人青海义援公益法律服务中心许常海许常海、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8时许,因耕地纠纷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本村扎西某某家,在室内李某甲、李某乙与扎西某某发生争执厮打,厮打过程中李某乙撕住扎西某某的头向墙壁撞了几下,李某甲在室内、院门口持木棍殴打扎西某某腿部、手部等处。经鉴定,扎西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1.物证:木棍一个。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住(出)院病历记录等。
3.证人格桑某某、张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证词。
4.被害人扎西某某陈述。
5.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6.案发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
7.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的损伤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李某甲、李某乙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6个月,可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李某乙判处管制6个月至1年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蒲福才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起诉书20份。
5.随案移送物证木棍一个、医疗费1万元。
6.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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