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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 2019年6月2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7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李某乙,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罪

1、2017年10月份,江某甲从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淅川县上集镇某村党群服务中心新楼建楼工程,在下地基时,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到建筑工地上拔闸断电,阻止施工,李某甲要求供料,李某乙要求承包工地扎钢筋的活,李某丙要求粉刷墙面。因江某甲害怕延误工期,被迫同意李某乙、李某甲、李某丙的要求。李某甲找全某某以800元每车的价格向工地供砂石料8车后,侯某某又向工地供料39车,李某甲从中每车抽取100元费用。

2、2018年冬,被告人李某甲采取阻拦施工等手段迫使某村安置点土方工程施工方梁某、梁某甲、梁某乙接受李某甲找车拉料,李某甲要求从每车抽取10元费用,共向工地供料2700车。在年终结算费用时,梁某甲等人暂给李某甲5000元,李某甲嫌少拒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劳务合同、和解协议等书证;2.证人江某乙、梁某甲、江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江某甲、梁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二、寻衅滋事罪

1、2018年11月份一天上午,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组织某组村民数十人到梁洼安置点赵某某土方工地,梁某甲的挖掘机和李某乙的黑色比亚迪小轿车一前一后挡住挖掘机和装载机不让施工。因当天无法施工,赵某某欲将挖掘机和装载机拉走,李某甲、李某乙、梁某甲组织村民不让赵某某方机械离开,并扬言“这里不是你们想来就来想走就走的”。直到当天下午六点多才让赵某某工地的机械离开。

2、2018年11月份一天上午,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与梁某甲为达到逼迫某村委协调干“地盘活”的目的,梁某甲指示薛某某将梁某甲的铲车开到村部门口将出路挖断并堵死,导致村部内车辆无法进出,李某乙用自己的红色别克轿车停在梁某甲的铲车后面堵路;李某甲、李某乙、梁某甲又组织某组村民进入村部内大吵大闹,随意辱骂在村干部,导致村部内正在召开的扶贫工作会议无法进行被迫散会,并阻止村部开会人员离开。一直到当天中午12时许,村党支部书记江某乙被迫同意由村妇联主任朱某某出面与施工方协调让李某甲、李某乙、梁某甲等人参与土方工程后,李某甲、李某乙、梁某甲等围堵村部人员才离开。

3、某村安置点工程征用某村某组土地158亩,征地补偿款共计870余万元。某村某组人口181人,人均赔偿48000元。因对某组19人发放补偿款有异议,某村决定先对无异议的162人发放48000元补偿款,有争议的19人待争议解决后再发放征地补偿款。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因不满村里的决定,2018年11月份的一天上午,组织某组村民到某村部二楼村党支部书记江某乙办公室,要求江某乙按照李某甲、李某乙意见将有争议19人的征地补偿款立即发放给无争议的162人。并对江某乙、饶某某进行吵闹,不让江某乙离开,强行要求江某乙立即发放补偿款。江某乙迫于无奈,同意李某甲、李某乙的要求。

4、2018年12月17日晚,张某某组织机械到某村某组土方工程工地准备施工时,发现被告人李某乙黑色比亚迪轿车(车牌号豫R77E80)横放在前往张某某工地的路上,导致工地车辆无法进出。张某某打110报警,民警到达场后,李某乙才将黑色比亚迪轿车挪开。

5、2017年春,被告人李某甲未经过任何审批程序,在某村扩建房屋,擅自占用村组生产生活道路,给群众的出行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和隐患,附近邻居和村组干部找其理论,李某甲称占他自己的宅子或是公家的。

6、被告人李某甲长期霸占上集镇某村某组两河口的沙石料,向取料人员收取费用。2018年张某某到两河口拉沙石料因不同意给李某甲钱,遭到李某甲的拒绝。2017年江某丁因铺修道路在两河口拉沙石料,未给李某甲钱,李某甲拒绝江某丁再拉沙石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某组资产分配方案、施工协议复印件、淅川县公安局110案件登记表、淅川县公安局上集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谷歌地球照片等书证;2.视听资料;3.证人江某乙、梁某甲、薛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他人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阻拦他人施工、占用公共道路、强占公共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多次阻拦他人施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桂琴

王  昊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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