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小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南部县人,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现住址:同上。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19年12月24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南部县人,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现住址:同上。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19年12月24日执行逮捕。
被害人赵某某,男, 45岁。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 6 月 5 日,辛某某(已判刑)因打牌输钱向被害人赵某某借款人民币153000 元并出具了借条,后辛某某陆续归还赵某某95000元。2019年6 月 6 日,辛某某将此事告知向某某(另案处理)并请其帮忙解决此事,被告人李某乙应向某某的请求邀约被告人李某甲帮忙。当日22 时许,辛某某以归还剩余借款为名将赵某某约至成都市金牛区一品天下大街 274 号一品印象茶府,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和向某某等人伙同辛某某以打假牌为由强行要求赵某某退钱,并威胁如不退钱将向公安机关举报赵某某聚众赌博。赵某某被迫将153000元的借条交给辛某某,并通过支付宝、微信向辛某某转款95000元。辛某某收到借条后将借条撕毁。随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将被害人带至负一楼进行威胁,并胁迫被害人转款19900 元至被告人李某甲帐户。辛某某通过支付宝、微信向向某某支付了35000元感谢费,向某某将该费用转给被告人李某乙,再由其转给了被告人李某甲。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李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威胁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慈学
书记员 王雨晴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换押证和提讯证各贰份。
3.扣押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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