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敲诈勒索案)_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岐检刑检部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03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社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住该区大庆路**号院**号楼。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岐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杂志社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住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岐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4日被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指定岐山县公安局侦查,由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由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岐山县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乙,经事先预谋,驾车到凤翔县**镇被害人田某某经营的**厂,以在媒体曝光该厂生产排污问题相要挟,向田某某索要现金2000元及南京牌九五至尊香烟两条。经岐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南京牌九五至尊香烟两条价值共计1800元。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于2019年7月3日在宝鸡市区被抓获。案发后,两名被告人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 、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张某某、田某某、田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

5.岐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田某某、田某某、李某乙、李某甲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价值共计3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永刚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9272****;被告人李某乙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91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