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岐检刑检部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03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社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住该区大庆路**号院**号楼。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岐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杂志社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住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岐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4日被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指定岐山县公安局侦查,由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由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岐山县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乙,经事先预谋,驾车到凤翔县**镇被害人田某某经营的**厂,以在媒体曝光该厂生产排污问题相要挟,向田某某索要现金2000元及南京牌九五至尊香烟两条。经岐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南京牌九五至尊香烟两条价值共计1800元。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于2019年7月3日在宝鸡市区被抓获。案发后,两名被告人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 、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张某某、田某某、田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
5.岐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田某某、田某某、李某乙、李某甲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价值共计3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永刚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9272****;被告人李某乙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91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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