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5038,汉族,初中文化,袁州区**街**社区**村民小组组长,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街**社区**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5032,汉族,初中文化,袁州区**街**社区**组村民小组会计,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街**社区**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袁州区**街**社区**组的位于袁州区**大道**广场北侧的土地被政府征收,政府一直未对土地地面附着物进行补偿。2018年10月,宜春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通过网上拍卖取得该土地的开发权,并与政府签订协议,约定政府在三个月之内对地面附着物进行清理后交付开发使用。政府在对该土地进行清表工作时,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为首的**组村民拒不配合,村民小组组长李某甲、会计李某乙向政府提出从**房地产公司承揽50%土方运输工程的要求,因李某甲、李某乙并无工程资质且高于市场价报价每车780元的价格(市场价格每车430元),双方未能达成协议,致使该土地一直延期开发。
2019年1月6日,**房地产公司委托**汽车有限公司在未附着青苗的空地上先行建立一洗车平台。施工时,二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以地表附着物未补偿为由阻止施工,并在施工停止后安排人进行看守不让挖机离开,后在街道、社区干部多次劝解下于2019年1月8日才允许工地上的挖机离开,致使挖机停工多日。期间,二被告人对街道、社区干部提出要承揽50%的土方运输工程。
2019年4月11日,为使清表工作顺利进行,**房地产公司在政府的劝说下,先行与李某乙签订承包总工程量50%、单价680元每车的土方运输工程合同。随后,李某甲、李某乙等人配合政府完成了清表工作。
2019年8月,**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袁某某电话通知李某乙,以强揽工程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同时,**房地产公司与宜春市**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签订了土方运输工程合同。2019年10月4日8时许,**运输公司在对该土地施工时,二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带领组上村民到施工现场进行阻工,其阻止挖机作业,同时将一辆面包车和两辆三轮车堵在工地门口阻止作业车辆通行。施工人员随后报警,民警出警后与社区干部一起劝解二被告人未果,直至2019年10月9日晚,施工人员将堵在门口的车辆推开,工程车才从工地开出。
2019年10月14日8时许,**公司继续施工,二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再次来到工地阻工,被告人李某甲将汽车开至工地门口不让施工车辆进出,同时不允许工地上的挖机、工程车作业。施工人员报警后,经民警劝说,李某甲于14时许将车辆开走。2019年10月17日,**公司在工地施工时被告人李某甲再次到工地阻工,致使施工再次停止,施工人员再次报警。二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多次阻工行为致使施工方停工十余日。
经江西赣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宜春市**土石方工程”的土石方工程量为244207.97m³,造价为人民币7152851.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袁河社区居委会会议记录等书证;2.**工地土方项目负责人卢某某等人的证言;3.**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袁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土石方工程量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共同以阻工滋扰方式威胁、强迫他人与其签订土方工程运输合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犯罪未遂、共同犯罪,还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娇
检察官助理:黄婷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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