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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涉嫌聚众赌博案)(公开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二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鄠邑区**街道**村**组,农民。2017年11月2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以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逮捕。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建议,于5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5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鄠邑区**街道**村**组,农民。2018年3月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李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22日将两案合并审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营利为目的,于2017年11月11日、13日、17日晚先后三次组织于幸、孙阳、王卫涛、葛睿智等人,分别在鄠邑区人民路“君临宾馆”、大十字“翔龙生态酒店”、饮食街十字“翔龙快捷酒店”聚众赌博。被告人李某乙负责打电话联系参赌人员赌博,并开车接送参赌人员,被告人李某甲负责在赌博活动中给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帮助,并有抽水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先后三次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李某甲、李某乙具有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判处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婉珍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乙现押西安市鄠邑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在鄠邑区**街道**村**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电子卷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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