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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65********,拉祜族,文盲,农民,住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乡 **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澜沧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4********,拉祜族,文盲,农民,住澜沧县**乡**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澜沧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委托辩护人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件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将案件退回澜沧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因为各自建盖房子需要木料,两人共同商量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澜沧县**乡**村**寨小地名为“**”的被告人李某甲家承包林地内砍伐林木,砍伐所得林木两人平分后用于建盖房子。经普洱市职业教育中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室调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共同采伐林木52株,活立木蓄积为15.7m3。经澜沧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于2019年3月6日自动到澜沧县**乡**村**寨社房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共同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两人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艺琪

检察官助理:瞿进红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澜沧县**乡**村民委员会**寨,联系方式:1478791****;被告人李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在澜沧县**乡**村民委员会**寨,联系方式:1828795****;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14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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